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27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隋永安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隋永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隋永安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6年7月確定,於民國101年3月16日入監執行。茲法務部業於105年7月15日核准受刑人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犯贓物、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391號、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1743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36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
101年度聲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藏匿人犯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緝字第23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406號、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193號刑事判決,以及本院以103年度審交簡字第65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後,由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402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上開各案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1年3月16日入監,其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以105年7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執行案件資料表等件附卷可稽,堪予認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婉瑩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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