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88號原告宏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家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貳拾肆萬貳仟陸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貳仟柒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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