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聲抗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聲抗字第75號抗告人 周鄭萬財 安妮 苦不了上列抗告人關於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抗告費用壹仟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徐麗瑩
法官廖建傑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