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74號聲請人乙○○視同聲請人戊○○
丁○○丙○○宇○○○甲○○ 宋正鈴 相對人午○○
壬○○申○○
樓己○○○庚○○○辛○○亥○○子○○前列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宙○○相對人未○○
天○○癸○○丑○○寅○○ 潘秋蘭 C○○戌○○
弄11巳○○玄○○
號黃○○B○○A○○
號酉○○辰○○卯○○兼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地○○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訴訟費用部分)確定為新台幣肆萬壹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午○○、壬○○、申○○、己○○○、庚○○○、辛○○、亥○○、子○○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及附帶上訴訴訟費用部分)確定為新台幣玖仟捌佰叁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經本院87年度訴字第640號判決聲請人之請求一部分有理由,一部分無理由,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嗣相對人午○○、壬○○、申○○、己○○○、庚○○○、辛○○、亥○○、子○○等人(下稱相對人午○○等8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聲請人就其敗訴部分亦提出附帶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字第557號判決相對人午○○等8人之上訴為無理由而駁回其上訴,另聲請人之附帶上訴一部分有理由而廢棄改判,一部分無理由而駁回其附帶上訴,第二審訴訟費用及附帶上訴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午○○等8人負擔。惟相對人午○○等8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13號判決一部分有理由而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一部分無理由而駁回其上訴,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駁回其他上訴部分,由相對人午○○等8人負擔。復經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㈠字第48號判決相對人午○○等8人之上訴為無理由而駁回其上訴,另聲請人之附帶上訴一部分有理由而廢棄改判,一部分無理由而駁回其附帶上訴,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及附帶上訴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午○○等8人負擔。嗣相對人午○○等8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
812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午○○等8人負擔而確案在案等情,業據本院調閱各該卷宗查閱明確。據此,本件訴訟費用除其中第一審確定部分,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外,其餘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及附帶上訴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午○○等8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戶政規費、遞狀郵資、聲請傳訊證人、聲請勘驗鑑定、函被告郵資、假扣押裁判費、地政規費、假扣押郵票費、遞對照繕本郵費、閱卷影印費、證據影印費、行政院農委會資料影印費、聲請閱卷郵資、再審答辯狀影印費、證據資料費、林務局空中照相圖、到場費、日費、交通費及影印費等,非屬本件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法庭法官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淑芬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送達費用│2,917元│聲請人繳納│├───────┼───────┼──────────────────┤│第一審差旅費│3,000元│同上。│├───────┼───────┼──────────────────┤│第一審測量費│36,000元│同上。│├───────┼───────┼──────────────────┤│第二審差旅費│1,050元│同上。│├───────┼───────┼──────────────────┤│第二審測量費│8,000元│同上。│├───────┼───────┼──────────────────┤│第三審裁判費│9元│同上。│├───────┼───────┼──────────────────┤│第二審證人旅費│778元│同上。│├───────┼───────┼──────────────────┤│合計│51,754元│第一審訴訟費用合計為41,917元,應由相││││對人連帶賠償聲請人;第二審、第三審及││││附帶上訴等訴訟費用合計為9,837元,應││││由相對人午○○等8人賠償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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