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除字第63號聲請人巨達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艶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