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5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55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葉紹明 債務人 徐瑞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捌仟壹佰陸拾伍元,及其中壹拾叁萬陸仟伍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