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號原告 林金蘭
余炳虹 上列原告二人與被告 王政宗陳億茹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二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二人各自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原告林金蘭新臺幣(下同)243,020元、原告余炳虹3,986,993元,是本件應分別向原告二人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依序為原告林金蘭2,650元、原告余炳虹40,5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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