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8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884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及煒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玖萬壹仟壹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書記官杜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