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三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宏澤 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緣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三百二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至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止,按月繳納利息,利息以年息百分之十點二一計算,並同意日後依原告之基本放款利率及加減碼標準要點核算後,調整放款利率,如有遲延,則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即清償,且逾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又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僅繳息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止,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未依約繳納利息,尚欠本金三百二十萬元,依契約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負清償之責,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借據、放款往來明細影本各乙紙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被告因投資房地產、餐廳血本無歸,而銀行目前利息又如此之高,實令被告無法負擔,且被告目前種植薑及草莓均需資金週轉,造成被告資金短缺,待被告種植之生薑及草莓回收時,被告定會按月繳息償還。
三、證據:本院九十年度促字第七五六六號支付命令影本乙紙為證。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向原告借款三百二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至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止,按月繳納利息,利息以年息百分之十點二一計算,並同意日後依原告之基本放款利率及加減碼標準要點核算後,調整放款利率,如有遲延,則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即清償,且逾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又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僅繳息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止,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未依約繳納利息,尚欠本金三百二十萬元,依契約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負清償之責,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等語;被告則以被告因投資房地產、餐廳血本無歸,而銀行目前利息又如此之高,實令被告無法負擔,且被告目前種植薑及草莓均需資金週轉,造成被告資金短缺,待被告種植之生薑及草莓回收時,被告定會按月繳息償還等語,資為抗辯。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向原告借款三百二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至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止,按月繳納利息,利息以年息百分之十點二一計算,並同意日後依原告之基本放款利率及加減碼標準要點核算後,調整放款利率,如有遲延,則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即清償,且逾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又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僅繳息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止,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未依約繳納利息,尚欠本金三百二十萬元未為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放款往來明細影本各一份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對此亦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雖以其因投資房地產、餐廳血本無歸,而銀行目前利息又如此之高,令其無法負擔,且其目前種植薑及草莓均需資金週轉,造成資金短缺,待其種植之生薑及草莓回收時定會按月繳息償還等語資為抗辯,惟依兩造借款約定條款第四條既約定被告對原告所負債務如有不依約付息時,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應即全數清償,則被告自無要求緩期及按月繳息償還之權利,且被告於貸款之初本應自我評估其清償能力量力而為,其投資失敗及資金短缺尤非得據為拒絕清償之理由,是其前開所辯,為無理由。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三百二十萬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王萬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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