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2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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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21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健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字第16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健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健民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號判例參照);而上開更定之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受刑人吳健民因犯詐欺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詐欺│├────┼───────────┼───────────┼───────────┤│宣告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05月31日│101年11月01日│101年06、07月間某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101年度速偵字第6490號│102年度偵字第5662號│││院檢察署」,下同)101│││││年度偵字第16885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事││下同)││││實├──┼───────────┼───────────┼───────────┤│審│案號│101年度簡字第6343號│101年度桃簡字第2737號│102年度簡字第4012號││││││││├──┼───────────┼───────────┼───────────┤││判決│101年10月23日│101年12月21日│102年06月27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簡字第6343號│101年度桃簡字第2737號│102年度簡字第4012號││決├──┼───────────┼───────────┼───────────┤││確定│101年11月24日│102年02月08日│102年07月29日│││日期││││├─┴──┼───────────┼───────────┼───────────┤│是否得易│是│是│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編號2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第78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70日│署102年度執字第9013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助字第11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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