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47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47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4741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周春明 債務人 官豐蘭 債務人法蘭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素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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