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訴字第1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121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213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214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215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21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217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嘉駿被告蘇加鴻選任辯護人劉韋宏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蘇柏豪 被告 邱修明 被告 朱品丞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12、695、938號,107年度易字第522號,108年度訴字第81、160號,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就被告高嘉駿無罪及公訴不受理、被告蘇加鴻無罪、被告蘇柏豪無罪及免訴、公訴不受理,被告邱修明無罪、免訴及公訴不受理,被告朱品丞公訴不受理部分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109年9月21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啓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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