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1893號原告丙○○
乙○○
室前列2人共 賴素如 律師同訴訟代理 洪文浚 律師人上列原告與被告甲○○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然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8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合計應繳裁判費26,80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3,900元,尚應補繳12,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