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財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財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財管字第15號聲請人甲○○
乙○○上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關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孔勵勤 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台北縣中和市○○路○○號12樓」,此有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可證。揆諸前揭規定,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應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書記官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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