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再字第21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救再字第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救再字第21號聲請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本院107年度救字第7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救字第7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茲聲請人所聲請之訴訟救助事件,業經108年7月16日本院108年度救字第77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
嗣本院另於108年7月22日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裁判費1千元,且該裁定已於108年7月31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收受無誤,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從而,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聲請再審不合法,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邱政強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宋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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