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家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救字第3號聲請人 朱鐸華 代理人 蘇銘暉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聲請人因輔助宣告事件(本院108年度輔宣字第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輔助宣告事件,因無資力支出第1審之非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且有攜帶政府核發之期限內低收入戶證明)影本(卷第2頁)、輔助宣告聲請狀(108年度輔宣第1號卷第1至2頁)各1份以為釋明,復未見聲請人有何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是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本件非訟費用等語,應可採信。從而,依上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