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抗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695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裁定(96年聲減字第281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竊盜罪,係處有期徒刑六月,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80年聲減字第293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三月,茲再減刑,即應減為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原審僅以有期徒刑六月減為三月,影響抗告人權益,於法有違,爰依法提起抗告云云。
二、查抗告人甲○○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加重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79年度上訴字第1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復因中華民國八十年度罪犯減刑條例公布施行,經該院以80年度聲減字第293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有該判決書、裁定書影本在卷可稽。茲抗告人抗告謂其所犯附表編號1之加重竊盜罪原係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80年聲減字第293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三月,此次應減為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云云,與上揭判決書、裁定書影本所示不相符合,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陳欣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加重竊盜│懲治盜匪條例│竊盜│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十三年六月│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八月│││(原宣告刑有期徒刑一│褫奪公權八年│││││年,經花蓮高分院80年││││││聲減字第293號減為有││││││期徒刑六月)││││├───────────┼──────────┼──────────┼──────────┼──────────┤│犯罪日期│77年4月22日│77年5月6日│82年3月1日│90年8月21日、││││││90年9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花蓮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77年偵字第793號│77年偵字第793號│82年偵字第5442號│90年偵字第17627號│├─┬─────────┼──────────┼──────────┼──────────┼──────────┤│最│法院│花蓮高分院│花蓮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79年上訴字第100號│79年上訴字第100號│81年度易字第2519號│91年上易字第175號││實├─────────┼──────────┼──────────┼──────────┼──────────┤│審│判決日期│79年10月16日│79年10月16日│82年4月7日│91年3月7日│├─┼─────────┼──────────┼──────────┼──────────┼──────────┤│確│法院│花蓮高分院│花蓮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79年上訴字第100號│79年上訴字第100號│81年度易字第2519號│91年上易字第17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79年11月18日│79年11月18日│82年5月16日│91年3月7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懲治盜匪條例│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5條第1項第1款││、3款、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不予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二月十五日│有期徒刑四月││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1、2應定執行刑│1、2應定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