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6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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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649號聲明人丙○○
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甲○○○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請提出已通知第三順位繼承人 賴金玉謝賴金鳳 之證明(即存證信函之回執)及不能通知其他第三順位繼承人之事由(如已死亡者,請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黃惠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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