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95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臺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266,5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3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08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08月15日
書記官郭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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