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680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巿林口區文化三路二段355號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住同上
相對人
即債務人 ROBIAHBTMAJULICASMITA(蘿比)
住○○市○○區○○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而現相對人任職住於○○市○○區○○巷00號之項祐辰處,有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4年3月24日發事字第1140314129號函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