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680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680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巿林口區文化三路二段355號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住同上

相對人 

即債務人 ROBIAHBTMAJULICASMITA(蘿比)

           住○○市○○區○○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而現相對人任職住於○○市○○區○○巷00號之項祐辰處,有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4年3月24日發事字第1140314129號函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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