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五五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 蘇新竹 律師相對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南郵局第三支局第二六八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訴訟終結,寄發主文所示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件、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乙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何清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謝國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