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斗小字第112號
原 告 謝育霖
被 告 林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
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