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0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10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易字第92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5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6221號、11102號)及追加起訴(97年度偵字第12196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拾肆罪,各累犯,均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刑法竊盜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應補充:「甲○○於94年間,先後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詐欺、竊盜、偽造文書、恐嚇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6月、6月、3月、5月確定, 嗣定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96年
4月10日假釋出獄,96年6月25日假釋期滿以執行完畢論。」;附表補充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證人 洪美芳 於警訊之證述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核被告趁被害人不知之際,以調包方式竊取手機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14罪。被告所犯上開竊盜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科刑及執行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曾有連續竊盜手機之犯罪前科,經本院94年度簡上字第467號判處罪刑確定,年值青壯,身心健全,不思循正當工作以謀資費,竟竊取他人財物,價值觀念偏差,應予導正,所竊物品價值合計達20萬餘元,犯罪所生危害並非輕微,本應重懲;惟念其事後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豐富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竊得物品│犯罪所得│├──┼──────┼───────┼───┼────────┼─────┤│1│96年11月18日│高雄市三民區覺│ 吳若綺 │三星牌U708型手機│約1萬4000│││17時5分許│民路209號,震││1支(序號0000000│元││││旦通訊行││00000000號)││├──┼──────┼───────┼───┼────────┼─────┤│2│96年11月27日│高雄縣鳳山市中│ 劉育成 │易利信牌W910型手│約1萬6900│││19時16分許│山路72號,長興││機1支(序號35887│元││││通訊行中山店││0000000000號)││├──┼──────┼───────┼───┼────────┼─────┤│3│96年11月29日│高雄市新興區林│ 傅子珩 │諾基亞牌5310型手│約9900元│││21時35分許│森一路201號,││機1支(序號35865│││││以中通信行││0000000000號)││├──┼──────┼───────┼───┼────────┼─────┤│4│96年12月10日│高雄市三民區天│ 洪憲文 │諾基亞牌N95-8G型│約2萬5600│││19時20分許│祥一路195號,││手機1支(序號359│元││││大志通訊行││000000000000號)││├──┼──────┼───────┼───┼────────┼─────┤│5│96年12月11日│高雄市三民區天│ 黃婉菁 │三星牌G608型手機│約1萬7500│││18時30分許│祥二路2號,三││1支(序號0000000│元││││星特約店通訊行││00000000號)││├──┼──────┼───────┼───┼────────┼─────┤│6│96年12月19日│高雄市三民區建│ 吳宜倫 │諾基亞牌N82型手│約2萬1000│││19時50分許│工路724號,遠││機1支(序號35898│元││││和通訊行││0000000000號)││├──┼──────┼───────┼───┼────────┼─────┤│7│96年12月25日│高雄市苓雅區成│ 潘秀娥 │易利信牌W960型手│約2萬3000│││16時10分許│功一路239號,││機1支(序號35950│元││││威寶電信行成功││0000000000號)│││││店││││├──┼──────┼───────┼───┼────────┼─────┤│8│96年12月下旬│高雄市小港區漢│ 吳翊嘉 │諾基亞牌N95-8G型│約2萬8500│││某日15時許│民路361號,遠││手機1支(序號359│元││││傳電信行││000000000000號)││├──┼──────┼───────┼───┼────────┼─────┤│9│97年1月1日13│高雄市左營區左│ 吳秀娟 │諾基亞牌N95型手│約2萬3000│││時許│營大路276號,││機1支(序號35483│元││││威寶電信行左營││0000000000號)│││││店││││├──┼──────┼───────┼───┼────────┼─────┤│10│97年1月2日22│高雄市三民區建│ 宋俞樺 │諾基亞牌6500S型│約1萬5000│││時許│興路178號,聯││手機1支(序號357│元││││強電信聯盟││000000000000號)││├──┼──────┼───────┼───┼────────┼─────┤│11│97年1月10日│高雄市左營區│洪美芳│諾基亞牌5610型手││││12時20分許│華夏路532號││機1支(序號3586│││││1樓正曜通信││00000000000號)│││││行││││├──┼──────┼───────┼───┼────────┼─────┤│12│97年1月10日│高雄市前鎮區三│ 黃智偉 │諾基亞牌N95型手│見下述│││21時許│多三路199號,││機1支(序號35483│││││大志通訊行││0000000000號)││├──┼──────┼───────┼───┼────────┼─────┤│13│97年1月13日│同上│同上│諾基亞牌N82型手│與上開手機│││16時30分許│││機1支(序號35898│合計約4萬││││││0000000000號)│5000元│├──┼──────┼───────┼───┼────────┼─────┤│14│97年1月21日│高雄市三民區建│ 金昱含 │諾基亞牌N95-8GB│約2萬6500│││15時30分許│工路382號,遠││型手機1支(序號3│元││││建通訊行││000000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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