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87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應減刑之人犯因偽造文書案件係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經最高法院二度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5年度上更㈡字第376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
6月,本件應減刑之人犯即被告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臺上字第449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卷附前揭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稽,是以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並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顏銀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得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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