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73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7342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九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逸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①新台幣參拾貳萬陸仟玖佰陸拾柒元、②新台幣陸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元,及均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