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5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5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5017號債權人苗栗縣苑裡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債權人時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此項裁定於民國96年12月1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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