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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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洪富相對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洪達、洪富、乙○○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2年6月18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台幣2,400,000元整。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2年6月13日至民國132年6月13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五)利息: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六)遲延利息: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七)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八)債務人:洪達、洪富、乙○○。嗣①債務人洪富於民國92年6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600,000元整,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99年6月2日,②債務人洪富以洪達、乙○○為保證人於民國92年6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整,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02年6月26日,應按月計付本息,如未按月計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並由債務人洪富、乙○○、洪達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向聲請人擔保設定抵押權,嗣債務人洪達於民國93年1月23日死亡,乙○○、甲○○為其繼承人,並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情事,依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及第1151條規定對前開債務負返還責任,並公同共有洪達所有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建物,詎債務人分別自民國96年11月2日、民國95年8月2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共計尚欠本金1,669,055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影本等為證。
二、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9日通知債務人洪富、甲○○、乙○○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均於民國96年12月17日送達於債務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債務人逾期未為陳述,本院依職權逕為裁定。
三、本件聲請相對人甲○○、乙○○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亦合於民法第873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壹仟元)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高建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30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南投縣│草屯鎮│新豐││682│建│00│14│60.01│216分之22│乙○○(持分2│││││││││││││16分之22)│├──┼───┼────┼────┼────┼────────┼─┼──┼──┼──────┼─────────┼──────┤│002│南投縣│草屯鎮│新豐││683│建│00│00│97.01│全部│洪富│└──┴───┴────┴────┴────┴────────┴─┴──┴──┴──────┴─────────┴──────┘┌───────────────────────────────────────────────────────────────────────────────┐│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302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要建築材料│地│二│三│四│五│騎│電梯│地下│屋頂│夾│樓層│名稱│面積││所有權人│││││││面││││││樓梯││突出││面積││平方││││號││││及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樓│間│一樓│物│層│合計││公尺│範圍││├─┼───┼───────┼───────┼───────┼──┼──┼──┼──┼──┼──┼──┼──┼──┼──┼──┼──┼──┼───┼──────┤│00│34│南投縣草屯鎮新│南投縣草屯鎮稻│鋼筋混凝土造二│32.2│32.2│││││││││64.4│陽台│3.75│全部│洪富││1││豐段第682、683│香路93之1號│層│││││││││││││││││││地號││││││││││││││││││├─┼───┼───────┼───────┼───────┼──┼──┼──┼──┼──┼──┼──┼──┼──┼──┼──┼──┼──┼───┼──────┤│00│35│南投縣草屯鎮新│南投縣草屯鎮稻│鋼筋混凝土造二│32.2│32.2│││││││││64.4│陽台│3.75│全部│登記人洪達││2││豐段第682、683│香路93之2號│層│││││││││││││││死亡,由 洪連 ││││地號│││││││││││││││││海、甲○○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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