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重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緝字第2號公訴人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湯光民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多年始緝獲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所涉犯者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95年10月11日起羈押在案,並分別自96年1月11日、同年
3月11日起兩度延長羈押;嗣因其另犯偽造文書罪,經判刑確定,而於96年3月22日起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借提執行,至同年9月30日執行期滿,經本院裁定自96年10月1日起執行羈押,其後並自96年11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其他替代處分均難達保全審判之目的,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鄭雅文法官陳蒨儀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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