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撫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35號原告 邵桐聲 被告 劉悟声
劉新華 劉昭秀 劉君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撫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2,995,279元(計算式:805,279元+270,000+1,920,000元=2,995,2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