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自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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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自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自字第25號自訴人 古富能 上列自訴人向本院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狀。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古富能於民國108年11月16日具狀向本院提起自訴,未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倪霈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