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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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92號聲請人 余明忠 相對人 卜峰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7年6月26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墊款、票據、保證及違約金,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7年9月2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於107年6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9,5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7年6月22日起至107年9月21日止,並約定利息,詎聲請人於屆期後仍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存證信函暨雙掛號回執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8年9月10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其陳報稱已言明若屆期未清償本金即於每月期初付新台幣19萬元利息視為不定期契約,今因財務困難利息拖欠,已積極處理中,惟聲請人亦具狀陳稱上開說法與借款契約書所載不符,相對人確實有於借款期間屆滿未清償全部債務之情形,本件為非訟程序,本院尚無從為實體證據調查以明事實,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形式上經核於法既無不合,即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頭份市│蔴園││1262││163.93│全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建築材料及用││備考│││││││合計│途││││號││││房屋層數│││範圍││││││││││││├─┼──┼────┼────┼────┼────────┼──────┼──┼────────┤│1│1132│同上土地│苗栗縣頭│住商用、│第一層:64.84│陽台:15.31│全部│││││蔴園段12│份市合興│RC造│第二層:64.84│││││││62地號│里5鄰復││第三層:64.84││││││││興街56號││第四層:64.84││││││││││突出物一層:││││││││││24.74││││││││││突出物二層:││││││││││24.74││││││││││合計:30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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