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辛○○訴訟代理人 蔡陸弟 律師被告己○○
(現羈押於臺灣屏東看守所)甲○○
(現羈押於臺灣屏東看守所)丙○○
(現羈押於臺灣屏東看守所)乙○○
(現羈押於臺灣屏東看守所)庚○○丁○○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戊○○上列被告因97年度金訴字第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趙家光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書記官劉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