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11號原告太平洋國際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海天休閒股份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甲○○被告 黃陳瓊珠 即花月生活館被告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權利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330,3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6,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