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5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梁智豪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訴字第62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7年6月25日執行羈押,並自97年9月25日、97年11月25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本院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尚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至被告所陳自偵查時起均能自行到庭,無逃亡之虞,且家中尚有幼子需被告照顧等情,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曾有未到庭之情況,有報到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87頁),另家庭情況與羈押要件之審查無涉。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劉怡孜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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