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094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釋明票面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元及票面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提示日。
二、請提出票面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元請求之利息如何計算(應指明特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多少,並請提出正確之附表)。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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