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5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於民國97年10月29日收受本件判決正本,並於9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刑事上訴狀,有送達證書及刑事聲明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然其於聲明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規定命其補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