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44號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被告 黃吳麗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萬3534元(計算式:2,752+41,818+46,748+32,216=123,534),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13日民事陳報狀附表1在卷可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