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70號
原告 林時文
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美玲 等間請求協同申請退還贈與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
0,4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惠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70號
原告 林時文
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美玲 等間請求協同申請退還贈與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
0,4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