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3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即債務人莫國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柒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