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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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酆宗 代理人 李靜怡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宜姈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蔡政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6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月為
1期,分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4,089元,總清償金額為294,408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11.45%,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6日以屏院崑民執玉字第
102司執消債更18號函債權人表示意見,全部債權人均以書面確答不同意,未獲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目前任職於布蘭卡鞋坊,有固定收入,依其提出之10
2年2至9月薪資證明,其每月平均薪資加計加班費、全勤獎金及津貼為29,000元〈計算式:(28000+28000+2800
0+30000+29000+29000+30000+30000)÷8=29
000〉,有員工職務證明書及其薪資袋在卷可憑,爰以29,000元列計其每月平均收入。
㈡債務人陳報其需單獨負擔其父楊○富(00年生)、母江○雲
(00年生)之扶養費,經查債務人之父母名下雖有不動產,然並無任何所得或收入以供渠等生活費用,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堪認確有受扶養之必要,又楊○富、江○雲雖有3名子女 同為渠 等扶養義務人,惟債務人之2名弟弟楊○宏、楊○恩均在監服刑(服刑期滿日期分別為124年及109年),且均查無所得資料,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楊○富中低收入老人證明書及在監執行證明書在卷可稽,衡酌楊○宏、楊○恩之經濟能力, 堪認渠 等並無分擔扶養楊○富、江○雲費用之能力,則債務人主張其單獨扶養其父母,堪為可採。此外,債務人之父為中度肢障之身心障礙者,且每月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7,200元,債務人之母為輕度肢障之身心障礙者,每月領有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3,500元,有身心障礙手冊、郵政存簿儲金簿在卷可稽,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244元計算,債務人每月應支出扶養其父母之費用為9,788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9788】。
㈢債務人在桃園縣工作,居住於布蘭卡鞋坊承租之房屋,其陳
報每月給付租金5,000元,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給付證明為證,審酌每月租金支出5,000元並未逾一般租金支出之水準,爰以每月5,000元列計其此部分之支出。㈣則以債務人每月平均所得扣除更生方案之清償金額、應負擔
之扶養費用及租金後,僅餘10,123元(00000-0000-0000-0000=10123),作為其本人日常生活所需費用,已低於前開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244元,而無浪費可言,足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堪認已盡力清償,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月)4,089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11.45%││5.債務總金額:2,572,081元。││6.清償總金額:294,408元。││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至72期│6年清償│││││每期金額│總額│├──┼────────┼─────┼─────┼────┤│1│大眾商業銀行股份│306,196│487│35,064│││有限公司││││├──┼────────┼─────┼─────┼────┤│2│聯邦商業銀行股份│197,641│314│22,608│││有限公司││││├──┼────────┼─────┼─────┼────┤│3│萬泰商業銀行股份│496,937│790│56,880│││有限公司││││├──┼────────┼─────┼─────┼────┤│4│安泰商業銀行股份│1,205,047│1,916│137,952│││有限公司││││├──┼────────┼─────┼─────┼────┤│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366,260│582│41,904│││股份有限公司││││├──┼────────┼─────┼─────┼────┤│總計││2,572,081│4,089│29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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