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字第4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小字第470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朝掌 被告 吳偉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