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239號聲請人 楊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訂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及第113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 尤明燦 於民國102年3月20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故具狀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云云。
三、查聲請人楊淑玲為被繼承人尤明燦之媳婦,此有聲請人配偶 尤俊男 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因媳婦並非法定繼承人,故聲請人自無繼承權存在,其聲請拋棄繼承即無從予以准許。從而,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拋棄繼承之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鈴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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