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7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7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276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昭枰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營偵字第14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昭枰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皆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附記: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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