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1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126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傳喚及拘提均無著,有送達證書、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憑,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