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一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 律師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柒拾伍萬陸仟零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零陸仟陸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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