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2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99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恒毅 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傷害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11月2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7日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278條第1項之重傷害罪,所犯二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99年8月27日執行羈押,至99年11月26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99年11月2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3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玉雲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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