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212號
原   告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銘
訴訟代理人  王雅芳 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郭裕信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孟彥 律師
       邱馨儀 律師
       王紹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訂民國一0九年十月二日下午五時於本院民事第三法庭之
宣判期日,變更為一0九年十月五日下午五時於本院民事第三法
庭。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
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訂民國109年10月2日下午5時於本院民事第
三法庭之宣判期日,因該日彈性放假,茲變更本件宣判期日
為109年10月5日下午5時於本院民事第三法庭。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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