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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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268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施舜智 相對人 黃麗君
黃麗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叁個月內向本院提出被繼承人 黃朝福 (男、民國000年0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發現死亡)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黃朝福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三項、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朝福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發現死亡,相對人均為其繼承人,未依規定陳報遺產清冊,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黃朝福之債權人,為瞭解被繼承人黃朝福之遺產,依法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信用卡申請書、本院家事法庭函為證,經調閱本院九十九年度繼字第九一三號拋棄繼承卷查證結果,被繼承人黃朝福之第一順位繼承人 黃錦穗洪子涵 均已拋棄繼承,第二順位繼承人均已過世,而相對人為黃朝福之妹妹,均為其繼承人,故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書記官蔡沛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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