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簡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基簡字第619號原告 周素珠 訴訟代理人 沈裕隆 被告 黃萬成
鄭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9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書記官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