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4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田宇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13559號、108年度執聲字第3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田宇豪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田宇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田宇豪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各案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號所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3、4號所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於民國108年10月1日所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號所示宣告刑之併科罰金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應逕予執行而不在本件定執行刑之列,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公共危險│妨害公務│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年月2月,併││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3月12日│107年3月12日│105年8月底至105年9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緝││年度案號│第9823號│第9823號│字第41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沙交簡字第820│107年度沙交簡字第820│107年度訴字第2935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17日│107年12月17日│108年8月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沙交簡字第820│107年度沙交簡字第820│107年度訴字第2935號││││號│號│││判決├────┼──────────┼──────────┼──────────┤││判決│108年1月14日│108年1月14日│108年8月26日│││確定日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268號│第2268號│第13559號││├──────────┴──────────┼──────────┤│備註│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8年度沙交簡字│編號3至4所示之罪,曾│││第8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93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編號│4│├────────┼──────────┤│罪名│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414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93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8月7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935號││判決├────┼──────────┤││判決│108年8月26日│││確定日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559號││├──────────┤│備註│編號3至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93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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